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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报告

时间:2023-06-04 14:05:44
精选企业自查报告合集七篇

精选企业自查报告合集七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报告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报告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企业自查报告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自查报告 篇1

20xx年以来,我局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意见》,严格落实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责任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局领导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平安石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立了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局长温小碧任组长,副局长兰谟洋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刘敏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并抽调有关股站同志具体负责。同时,各股站长作为本股站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认真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每年年初,我局都会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在每年初召开的领导班子成员会上把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农业工作一并进行研究部署。每逢五一、十一、元旦等重大节假日也都及时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强调,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安全欢度节假日。

三、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制

按照《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意见》,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分工,狠抓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不断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切实加大消 ……此处隐藏6015个字……其中: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xx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4,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

2、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xx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xx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20xx】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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